征地拆迁实践中,涉及到拆违的情况非常普遍。作为被拆迁人,一听到“拆违”,都是谈虎色变。因为一旦涉及到违建的拆除,一般情形下是没有补偿或者补偿非常低的。更为严重的是,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利益,一律将无证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给予征收补偿。
这让被拆迁人苦不堪言,也无法接受。毕竟在农村里,有很多无证房或是房屋证件不齐的情况,一是历史原因导致,二是当初地方行政机关也没有要求办那么多证,这好好的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一到拆迁说是违建就成违建呢?这很明显的不公平呀……
面对这样的情形,在各地的司法裁判中,判决也各有不同。有的过于条款化,在结果上不能服众;有的符合老百姓的预期,但在法律运用上显得过于牵强……这都不能实质性地解决关于“违建”问题。
高法裁判要点:无证房屋不能直接和违法建筑划等号
人民法院有了新的司法判例,判例明确无证房不等于违建,这给各地法院处理违建问题树立了参照,裁判理由如下: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在明律师说法: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没有证件或证件不齐,不属于违建。在征收时,应给予通过合法征收所获补偿相等的利益。
高法判例重点说明了历史原因形成的证件不齐或者没有证件的房屋,在征收时应该是以合法状态存在。合法房屋的征收,是要给予足额、合理的补偿利益。
所谓“历史原因”,是指一些建筑形成较早,当时只要很少的手续甚至不要什么手续就可以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而将其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因为这是不能归责于被征收人过错而导致的,自然也不能要求无过错方来承担相应责任。
同样的逻辑,征收实践中,除了历史原因导致无证应补偿的情况外,还有以下三种无证情况,在征收时也应给予足额、合理补偿:
1、《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房屋是不宜轻易认定为违建。
2、《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80年代的房屋需要注意区分。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
因而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么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此类房屋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这种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
3、招商引资或者政策支持而产生的建筑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遵守利益信赖原则,进行正常合理补偿。
齐齐哈尔律师提醒大家:无证房或证件不齐的房屋,拆迁方不能想拆就拆,亦不能想不补偿就不补偿,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无证的房屋也是合法建筑物,是要给予足额、合理补偿的。如果征收方不给补偿就是违法,被征收人一定要尽早采取有力法律措施进行维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