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害人可以索偿的内容有两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对于申请复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当事人申请复核,务必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规定,需由原办案人员转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需提前询问办案人员,以免耽误时间。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