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法规

学校里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处理,责任如何划分

2019-10-28

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介绍下学校里民事诉讼案件怎么处理?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学校保护的具体内容:


1、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5、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7、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标签

最近浏览:

Baidu
map